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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具体内容
东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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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东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具体内容 

    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材料报送 

    企业须及时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研发费用及高新产品收入辅助账模板见附件2。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审查后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PDF电子版和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一式一份及电子版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作用编辑 
    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深入挖掘,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实现应报尽报,对申报企业要逐一实地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已参加2018年度省认定高企申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在推荐汇总表中予以标注,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2686108。 

    电子邮箱:dkgxb@163.com 

    附件1: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附件2:研发费用辅助账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辅助账模板 

    附件3:2018年度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5日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力培育新动能,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快速壮大,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前期培育,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德州市辖区内注册且尚未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请德州市高新技术认定材料的审核和推荐;负责对认定企业监督核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五条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近三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Ⅱ类知识产权3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年度立项2项(含)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上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三年内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项(含)以上; 

    (八)企业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科技创新中心,有效开展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组织培训、科技统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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