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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职业操守”为由,扣罚申请人提成工资?
案情简介
孔某于2017年10月14日入职某楼盘销售公司,为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销售公司的销售制度按“自然来访客户”及“中介带来的客户”提成佣金,提成工资按来客类型不同而不同,“中介带来的客户”的提成较“自然来访客户”高;并要求销售人员只能接待“自然来客”,禁止违规操作。
2018年1月5日,孔某接待两名客人,两客人要求孔某给予更大的优惠再购买,经请示公司,公司方表示已经是樶低价。客人离开后,孔某遂打电话给该两名客人,告知他们找中介方进行购买。两名客人遂按孔某的“办法”操作,并交付5000元定金。交付定金时,该两名客人告知他们是“公司总部的同事”。
销售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解聘通知书》以“违反职业操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罚孔某之前销售的全部提成工资。
孔某遂于2018年3月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销售公司支付之前所销售房屋的提成。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职业操守”为由,扣罚申请人未发放的(提成)工资?
裁决结果
支持孔某的诉求,销售公司应支付其提成工资6万余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中的提成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用人单位销售商品房屋,由用人单位房屋销售款中提成一部分给申请人,是销售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法律中“工资”的范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合法、合理的奖惩条款,如解除劳动关系、行政处分之类,但直接“扣罚”未发放的全部佣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扣罚”工资的规章制度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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