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交通规则,擅闯红灯、闯红灯被处罚是大家众所周知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更加难逃其责。然而,如果是因为信号灯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呢?司机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满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去年7月10日上午9时50分许,满先生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岗区龙城街道盐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与如意路交汇口时,郑武彬驾驶一辆商务车在此路口匝道转弯,由西往东。两车相撞,事故造成陈某、刘某和曹某3名乘客死亡。
深圳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认定满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有三:一是驾驶的机动车右后二轴内外侧轮胎严重磨损,有安全隐患;二是其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三是在通过发生故障、指示不明确的交通信号灯时,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状况而继续前行,因此认定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方。相关认定书认定另一方司机郑武彬超速承担次要责任,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交通信号灯施工养护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满先生说,其开车经过事发路口时,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因此通行。事发后,交警现场取证,发现他通过方向的信号灯偶尔出现红灯、绿灯同时亮的情况,但满坚称他通过时没发生这种情况。这份认定书简直漏洞百出!认定书还把其轮胎磨损列为承担责任理由之一,一没漏气,二没爆胎,又不是由于轮胎因素导致交通事故,这算啥认定?而对于被指超速,满先生说当时其时速约在30公里至40公里之间,道路两边未有任何限速标志,因此这方面认定也是没有道理的。
而据了解。案发前,交通事故发生的路口信号灯已经出现故障,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故障还未修复。如果真是这样,满先生是不是不该承担主责呢?
律师说法:若司机陈述属实信号灯主管部门应担主责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等。未同步,不能使用!因此这起事故中,交管部门存在监管缺失,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另有条款规定,交通信号灯等损毁或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及时修复,排除隐患。由此其认为当时的主管部门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及施工单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如果满先生所称其驾车经过路口时信号灯显示为绿灯,而涉事车辆另一方向也为绿灯,他确实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信号灯故障导致事故的事实前提下,信号灯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装置可对以下故障及恢复情况进行区分并发出报警信息:
1.市电断电
2.空开跳闸
3.路口信号机无输出
4.路口信号灯黄闪
5.路口信号长时间不变相位
6.灯控故障(某灯组主灯组多色同亮、两组主灯绿冲突、某组灯组无输出)
7.路口信号正常工作
注:
1.本装置不检测灯具故障,仅对信号机无输出引起的灭灯故障报警。
2.灯控故障仅对接入监控仪的两组主灯进行监控报警。
3.路口信号正常工作信息仅在监控仪关机前有故障上报时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