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号的基频应在70–700Hz范围内 号笛的可听距离应由频率来决定频率范围对长度为 20m 或以上的船舶为180–700Hz对长度小于20m 的船舶为 180–2100Hz可包括基频和或一种或更多种较高的频率。
方向性号笛在轴线±45度范围内的横向平面的任何方向的声压级,比其轴在线的订明声压级,不得低出多于4分贝。在横向平面的任何其他方向的声v压级比轴在线的订明声压级,不得低出多于10分贝,以使用任何方向上的可听距离,至少为前方轴在线的可听距离的一半。须在该个用以决定可听距离的1/3倍频带中测定声压级。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