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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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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形资产评估是对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权、商标、版权、软件的价值进行评估,为企 业的投资等经济行为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价值认定结果。 无形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 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及附注;
2. 专利、商标证书复印件;
3. 购入专利、商标的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
4. 专利、商标的申报材料、缴纳年费发票的复印件;
5. 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研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鉴定材料;
6. 专利、专有技术项目开发成本费用资料;
7. 技术产品的经济分析及市场预测;
8. 公司权力机构同意评估的批准文件;
9. 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公司设立、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11. 公司章程、协议;
12. 与评估行为相关的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