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污染源监测基础,对于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支撑?完善自行监测技术体系与制度,支撑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支撑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污染源监测数据与共享,支撑排污许可平台建设。
< P对齐=“中心”> < 支撑排污许可制顺利实施强化污染源监测必不可少
不久前,保护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的各项规定。根据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在申请和核发环节应明确自行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从中不难看出,污染源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夯实污染源监测基础,对于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完善自行监测技术体系与制度,支撑排污单位自证守法。
一是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为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提供支撑。根据行业产排污具体情况,分行业制定指南,对差异较大的行业企业自行监测进行指导。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根据与排污许可名录的对接,以及对行业排放状况的分析,至少应研究制订造纸、火电、钢铁、水泥等26项重点行业指南。
二是完善污染源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为监测活动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修订的技术规范和进行的初步梳理,重金属自动监测、废气VOC、的自动监测尚无规范支撑。现行排放涉及的约173种废水指标、122种废气指标中,尚有约14种废水污染物、40种废气污染物既无也未立项研制,需尽快进行立项研究评估,启动相关规范、的研制。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服务于定性的遥感遥测、快速检测、准确定量的便携式现场监测设备与研制,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与研制。
三是修订《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对自行监测的需求,应进行修订。建议与法衔接,特别是与排污许可制实施要求的衔接,将法的要求具体化,便于企业操作实施建议与自行监测指南衔接,将其中的技术要求部分剥离建议加强对自行监测与的要求,只有自行监测数据保证,才能有效支撑排污许可制的实施。
其次,要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支撑排污许可制度。
一是完善污染源监测体制,形成分级的框架。根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有县级监测机构上收归地市环保局及其分局,主要职能为监测。我国污染源监测的主要工作任务应由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承担。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应根据当地污染要求,负责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工作。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有对地市级监测指导与职责应对地市级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抽测部分重点污染源。
二是完善污染源监测机制,形成监测有效联动的局面。配合需要,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污染源现场检查与监测活动,直接为提供技术支持。监测部门有计划地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性监测,获取的监测信息及时与部门共享,为及许可证提供基础信息。根据需求开展专项监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需求,针对特定问题,以支撑现状调研、政策评估、技术研究为目的的专项监测活动,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三是强化对自行监测的,形成以自行监测为基础的监测格局。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和检查,要注重数据恶意造假行为的查处,更要注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以自行监测数据。部门应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测行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