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寄予厚望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终于正式,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这一《条例》不仅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中的权责关系,更对解决城市内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妥善处置污泥、再生水回用等问题,甚至城市井盖等设施的问题都做出了规定。
明年1月1日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在总结多年实践、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终)。
对此,清华大学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排水行业应该有一个自己的法律文本。他认为,供水和排水属于公共服务,《条例》更应从服务角度来谈。
水协排水会主任、原北京排水集团总经理杨向平认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的公益事业,《条例》的具有4方面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二是城镇内涝灾害三是加强城镇卫生保障四是强化再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条例明确相关主体关系,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不可逃避的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比如,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法制办、住房和城乡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
同时,在城镇排水方面,层面目前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就直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城镇公共。
另一方面,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有些地方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傅涛强调,《条例》的关键是要明确和地方、地方和单位、排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衔接关系,同时还要明确污泥处置、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衔接问题。
分析认为,《条例》的,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杨向平认为,在与单位之间,始终是责任主体,《条例》中明确了地方的责任。
明确社会资金投入
明确提出鼓励购买服务,是政策上的重大,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服务
资金问题一直让地方头疼。《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的投入。
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体制和机制改革,建立与市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条例》再次明确,要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杨向平认为,购买服务的提出,是政策上的一个重大。将污水处理引入市场机制,使得污水处理的运作形式更多样,通过社会参与来工作。
在傅涛看来,购买公共服务可为环保产业带来三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把短期、大规模的一次性投入,转化为长期、的服务采购,解决资金短期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更大规模的社会资金二是采购服务是面向效果付费,使环保投入与效果的联系更加紧密三是有利于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
污水处理费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水处理费率问题是目前面临的问题,能否覆盖全成本需要重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