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 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六条(点击查看前列法律详细内容)。
1)、填写“免费商标在线委托查询表” 或者直接致电委托我公司商标代理人进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
2)、检索没有获得通过,需要重新提供名称,重新检索,直至代理人认为可以申请为止。
尽管如此,我公司仍承诺,会尽最大努力向甲方提供尽可能准确与新近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如有不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一、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条、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1、 证明文件: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
主要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手续;权利、义务;违反应当承担的责任;检验监督制度
1、 证明文件: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
2、 具有监督的能力:详细说明其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主要内容: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商标的条件;手续;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检验监督制度
1、 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该地区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
2、 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文件:国务院批准举办该公益活动的文件;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