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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理由属于《商标法》中“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哪些理由属于《商标法》中“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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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日期:2017-07-19 13: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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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www.yamon1688.com),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那么,是否所有的注册商标只要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就应被撤销呢?

    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关于复审商标被申请撤销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由此可见,复审商标注册人虽无法提交能够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但如果能够说明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的话,可以认定为该复审商标不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那么哪些理由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纵观以上4种情形,基本可以概括其共同的构成要件为“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注册总量仟万件,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撤销十有八九会被撤销。

    当然也有不少情况是注册人虽没有使用但有正当理由,但这个商标同时又被另外的企业或个人看重,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已经被注册在先来,对方就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您的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够注册成功。当然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注册人也不用担心,只要按上面的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向商标局出示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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