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包括:
(1)114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
为 0.55kW~375 kW,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10 极、12
极和 1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
同步电动机;
(2)1000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
110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3)1000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
90kW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