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主变量
段落1】
(二)征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营业来往,应当依照自力企业之间的营业来往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依照自力企业之间的营业来往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增加其应征税支出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矩停止公道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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