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南通能效标识
南通能效标识
产品价格:¥10
上架日期:2019-09-03 14:00:18
产地:南通
发货地:南通
供应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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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南通能效标识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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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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