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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文件资料销毁
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根本原因之一在权利主体无法充分举证涉案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全部构成要件,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导入企业体系,再结合新技术手段,例如时间戳技术,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体系,举证
保密文件资料销毁
即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等情形而使得该技术信息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该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彼爱琪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权利人主张“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是前置条件之一,如果“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为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或者所依赖的载体进入市场后,通过拆卸,测量,观察,分析该载体便很容易获得该技术信息,或者该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已经存在于在先的公开出版物或通过展览会等形式已经公开,或者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容易获得等,则会使得这样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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